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6 17:50:15


  据获悉,受经济环境复杂因素增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2015年1月至8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704件,同比上升8.1%,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针对民间借贷内容、主体以及社会环境发生的变化,。下文法官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如何认定

  据重庆市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新司法解释在防止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避免案件审理拖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为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2015年5月,,要求其归还借款。

,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遂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

,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

  企业拆借行为有限认可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越来越普遍。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经过重新审视和认识,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陈彬表示,新司法解释关于有效性的规定是有限定条件的,主要体现在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重庆市某建设公司在承建安置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中,因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向凉山州某建设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就借款问题达成协议。之后,重庆市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案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人并不是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严厉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并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虚假诉讼往往隐藏着侵害真实权利人的非法目的,应当坚决遏制。”陈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