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纳入政绩考核

发布时间:2020-09-06 11:00:15


  广州市政府官网昨日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举债行为。《通知》规定,政府性债务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政府债务状况

  经审计认定,截至2013年6月底,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达到2063.4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464.1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194.1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05.2亿元。

  《通知》明确,对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余额限额管理。

  市本级、各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余额限额,由市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全市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市、区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市、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乡镇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通知》规定,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门负责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核高风险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对于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通知》规定,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

  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区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区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债务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

  (原标题:政府债务纳入政绩考核事业单位不得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