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通过投融资平台举债

发布时间:2019-08-21 07:21:15


  2015年9月25日,《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给政府举债下“紧箍咒”。《办法》提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此外,政府债务管理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对盲目举债的将追究责任,即使已经离任的责任人也不能逃脱。

  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此《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等。

  《办法》对政府债务举借下了“紧箍咒”。《办法》规定,市、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外的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债务资金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在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要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将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

  《办法》限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调整一般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

  区政府的债务市政府不救助

  《办法》确立了“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将区别落实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办法》规定,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偿债资金,按照偿还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归还。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如区政府未能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政府债券的本息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助款中扣款,或通过财政收入调库的方式抵扣归还。

  《办法》规定,各区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区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债务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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