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16 09:10:15


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农村妇女,,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与离婚案件自身性质和农村的风俗习惯、社会环境有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农村妇女,,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农村妇女的诉讼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相处情况、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及债权债务子女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最后,法官在庭审中应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当诉讼能力较差的农村妇女没有发现对方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时,法官应主动询问相关事实,使对方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暴露出来,从而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女当事人的事实。
(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一是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二是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三是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适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四是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三)解决财产权保护难的措施。 首先,,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农村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向农村妇女释明,农村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以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裁量权,且这种**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总之,,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