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矛盾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0-12-27 13:30:15


本文讲的是开荒地土地纠纷。一是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二轮延包时接到通知本人未返乡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但该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二是外出时将承包权交由集体代管...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矛盾的对策
1.二轮土地延包时,外出务工者是否享有参与权,视情况而定。一是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二轮延包时接到通知本人未返乡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但该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二是外出时将承包权交由集体代管,集体又转包他人的,不论合同期限长短,村集体组织都应协商后,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耕种,但原承包户应支付他人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作为补偿。现承包人不同意返还的,原承包人可收取土地承包费。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再享有征占补偿费,但仍享有本集体其他收益分配权。将土地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已签合同的按条款执行(因政策调整所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应协商修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二轮土地延包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实行“小调整”的,不再纠偏;因违反计生政策及新增人口等未取得承包地的,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可适当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3.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鼓励和支持农民离地从事其他经营或外出务工,愿将承包经营权流转他人的,不论是口头协议还是签订合同,只要合法,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废止。确需变更或解除的,交由村集体组织主持协商解决。
4.预留“机动地”要妥善管理。转包给外村人的,要修订合同;转包给本村已包地农户的,要通过集体协调承包给新增人口及返乡失地农民。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在不影响农田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审批程序依法开垦荒地,坚持“谁开垦、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未经批准私自开垦的,原则上应在给予开发者合理补偿后,收回集体统一管理或发包。
5.对于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协商优先,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裁定在后。未得解决之前,一律维持现状。
6.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农嫁女”在嫁入地已获得土地的,嫁出地可收回对应土地份额。嫁入地未相应增地的,嫁出地应保留原承包土地份额。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入赘婿”与“农嫁女”同等对待。对于以各种理由“空挂”户籍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按约定执行,户籍手续合法的,应视为该集体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