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换中的不合作问题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12 09:12:15


  债券交换中的不合作问题及其影响

  债券交换通过以新换旧的方式,避开了对债券债务重组的直接谈判,从而达到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但是,如果现有债券持有人不同意交换新债券,拒绝接受交换要约债务国并没有法律上的方法迫使他们接受。而旧债券持有人之所以可能不接受交换要约,是因为新债券中体现了债务重组计划,可能规定比旧债券更长的偿还期限或更低的债务净现值,而这些在旧债券持有人看来可能对自己不利,此时,必然会出现拒绝债券交换要约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不合作”问题。

  在债券交换中,少数债权人的不合作问题可能对债务重组造成重大影响。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发出债券交换要约时,某个债权人会认为不参加重组,不接受金额被削减的新债务可能更好,因为他可以仍然持有现有债券,以寻求全额支付。如果他一个人按原债券条款获得全部支付,这对其他接受削减的债权人就很不公平。而如果所有的债券持有人都希望获得全部支付,都不接受债券交换,就会使通过债券交换进行的债务重组拖延下去,甚至完全失败,把债务国逼上绝路,减少债务国偿还债务的资源和能力,到头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债券持有人集团的利益。这就类似于一个囚徒困境,每个人都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博弈之后的结果却是所有的人都不能获得有效率的结果。

  相反,如果单个债权人之间能够相互交流,或者至少知道其他债权人将参加重组程序,那么这种两难就不会出现(避免囚徒困境的方法就是让参与博弈的人进行交流)。但是,即使每个债券持有人都知道其他债权人的行为,仍会有债权人试图“搭便车”。因为,根据重组计划对债务的削减,将增强债务国依原先条款偿还的能力,少数债权人就可以“搭”其他债权人减免的“便车”,不参加重组程序,而要求债务人按原债券条款全额偿付。最终,少数不接受交换的债券持有人获得了全部支付,而多数接受交换的债权人反而只获得部分支付,这还是不符合公平原则。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1996年埃略特合伙诉秘鲁案(Elliott Associates v.Banco de la Nacion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 [5]在该案中,埃略特合伙以1140万美元的价格获得秘鲁政府担保的面值为207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它拒绝接受秘鲁政府提出的布雷迪债券互换要约,起诉,请求按债券面值全额支付。经过4年的诉讼,埃略特合伙于2000年获得包含债务本息在内共计5570万美元的判决,,禁止债务人对重组后新发行的布雷迪债券进行支付,除非它对判决债权人同时进行按比例的支付。秘鲁为了避免对新的布雷迪债券违约,不得不与它和解,向其足额支付判决金额。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安妮·克鲁格所指出的,像埃略特合伙这样的“秃鹰”基金对秘鲁采用的进攻性法律战略的成功,突出表明不合作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