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主张债权胜诉的经典案例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2 02:20:15


   无借条,主张债权胜诉的经典案例

代 理 词

  我作为吕x昆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

  1、2004——2008 年,被告为原告租房,并且为原告支付房租,有房东王x璎的证言和双方谈话的录音相互印证。

  (1)、自从2004年到2008年10月,一直为原告租房和支付房租,一直在履行债务

  (2)、2008年10月以后,被告一直在拖欠房租,录音中两次提到。

  第一处在录音摘要的第22页下面表明:被告承认拖欠房租。

  吕:这个房东啊,老嘀咕,我说你放心,我说我这孤儿寡母的。你放心,我这点可以保证坑不了你!

  郑:坑不了你,坑他干嘛!

  吕:坑不了你,我说就说他坑了你,我也不能说你这老实芭蕉,我借钱去,你人挺不错的,也不能害了你。早几天晚几天,也就这个事,我说你踏踏实实的没关系,我可以保你,别的我不敢说,这只是暂时的问题,这不是一年两年。

  郑:只是暂时的问题

  第二处在录音摘要的第24页中间表明:被告为拖欠房租而愧疚。

  吕:耗着吧。耗半年一年。咱这房租才多少钱,您多要那么一个。

  郑:不是房租的问题,现在给不了人家啊,咱心里对不住人家!

  吕:咱没欠过人家。

  郑:对!

  2、在录音中被告多次承诺偿还原告借款;

  第一处在录音摘要第2页第3——6行表明:被告承诺拆迁款一下来马上还原告的钱。

  郑:我不是说不管,我那个钱一下来不就马上给您了吗!不就这么点事吗!后来您还告诉她了。她问您,您也别告诉她啊,再一个,你说那老刘多坏!你要说您20万,她6万,26万呢!我以前的钱怎么办啊?

  第二处在录音摘要的第2页的下面表明:被告同意还钱。

  郑:你信任我,我也没说我这钱不还你呀,不给你啊?是不是啊?

  第三处在录音摘要的第6页的上面表明:被告承诺有钱就给原告。

  吕:有困难没关系

  郑:对!

  吕:什么时候有钱再给我。

  郑:有钱再给你,这就完了。

  3、由于本案没有还款期限,本案适用最长20年的期限。

  二、原告将20万元借给被告的是客观事实。

  1、原告提供的拆迁协议、取款记录、房东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这一系列事实——原告的房子被拆迁,原告将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从建设银行取出借给被告;由于原告无房居住,被告为原告居住。

  (1)、拆迁协议证明:原告得到拆迁款;拆迁后,原告无居住,有租房的必要。

  (2)、王x璎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经将拆迁款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租房。

  2、录音中被告多次承认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和为原告租房的事实。

  第一处在录音摘要的第8页的中间表明:虽然没有欠条,但是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

  郑:暂时困难吗,又不是说那什么,(老刘说)还给我写一个欠条吧

  吕:欠条?我现在要什么欠条,那会开始我都没要欠条,没跟你立手续

  第二处在录音摘要的第8页的下面表明:被告承诺不会逃避债务。

  郑:您还是甭想好了,知道早好了,不就这点钱吗,什么时候没有钱啊!

  吕:我说心里我老不踏实。

  郑:您有什么不踏实的?我跑啊,我他妈的跑哪去啊!

  吕:你这点钱也不至于跑啊?

  第三处在录音摘要的第19页的上面表明:被告承认20万借款的事实。

  郑:您说您那20万块钱能算什么事在这儿,其实我跟您扣这扣那,您让人生气

  三、被告不应该在20万中扣除房租,偿还20万借款本金和支付房租的关系实质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关系,支付房租相当于支付借款利息的行为,本金应当如数偿还。

  1、第一处在录音摘要的第4页的中间表明:原告和被告以前约定房租不应该“刨去”!

  吕:房钱你不应该刨去!

  郑:就得刨!在您身上花的钱,全是算着您的,您知道吗?

  吕:那会儿咱不是这样说的!

  郑:对!对!那是以前!你现在做的事不行,咱算清了!

  2、第二处在录音摘要的第4页的下面表明:原告和被告以前约定被告要把本金还给原告。

  吕:原来就说把那20万给你做股市,咱是不是这么说的?

  郑:对!对!

  吕:说每月给我500块生活费。

  郑:对!对!

  吕:你是做为一个垫角的,说将来你有钱,你再把那本给我。你挣多少钱我不要,是不是这么说的?

  郑:对,对!你也没说要。你说拿你的钱能挣钱,保证我的生活,占用你的劳动力。

  吕:你就保证我这生活,挣多少钱我不管,咱说这是以前。

  郑:对!对!

  综上所述:拆迁协议、银行取款记录、录音和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了以下事实:原告将自己的拆迁款从建设银行取出,被告承诺偿还原告本金20万,并且每月给原告500元支付房租。但是,时至今日,被告背信弃义,拒绝偿还原告的借款,、依法判决。

  代理人:北京律师 乐祥立

  20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