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03 02:06:15


  核心内容: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何区别?在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可以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随意订立,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等等。二者区分的实务判定,通常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准。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间存在许多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原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故其成立和生效均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者的主要区别则表现在:在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既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三方订立;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在效力上,并存债务承担中的承担人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而履行承担中,承担人并不加人原存债务关系中,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承担人不享有请求权,在承担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至于对二者区分的实务判定,通常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准。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都是公平的,也符合未经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理。

  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