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板向政府企业催款后被判刑 8年后获清白

发布时间:2019-08-13 17:51:15


  (河南)新安县人卢X敏曾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9年前,他催要百万元货款不成,便起诉当地一家政府投资企业,然而,案子刚开庭,他就莫名其妙地因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2002年5月,他以犯偷税罪、诈骗罪被判刑6年。“如果我要诈骗,?”卢X敏不停申诉,今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卢无罪。


  多年奔波终使冤案昭雪,拿到判决书的卢X敏百感交集——人虽获清白,曾经的百万身家已荡然无存,公司被拆迁,存货被变卖充当税款,当初的债权也因欠账企业破产而无处讨要。眼下,62岁的卢X敏正忙于申请国家赔偿等,他要走的路依然很长。


  依法讨债,不想招来俩罪名


,卢X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


  卢X敏是原洛阳市新安县玉联B燃料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石油制品。2001年,卢X敏的儿子卢X峰接任其职务,公司更名为新安县C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


  1996年至1999年间,洛阳市A陶瓷有限公司、洛阳市D陶瓷厂委派业务员任某到B公司购油。卢X敏说,这两家企业是两个名称、一套人马,是新安县政府投资办的企业。因为烧陶瓷需要燃料,他们经常去B公司拉油。


  在购油过程中,洛阳市D陶瓷厂有时候赊账,业务员任某为B公司出具欠条共8张,金额130多万元。


  2001年,卢X敏和儿子找到陶瓷厂讨要油款,陶瓷厂则说所有的油款已经付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2001年9月,已经更名为C公司的原B公司决定起诉洛阳市D陶瓷厂、洛阳市A陶瓷有限公司,要求其付所欠货款1392085.60元,并委托卢X敏为代理人。


,,进行诉讼保全。


  2001年12月7日,,刑事拘留,不久以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2002年10月6日,、诈骗罪,公诉


  2002年11月,,关于卢X敏所犯偷税罪,判决书认定:1999年1月至12月,卢X敏在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少报销售收入的办法,偷税100133.39元,所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4%。


  关于卢X敏所犯诈骗罪,,卢X敏作为C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诈骗数额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洛阳市D陶瓷厂举报,未能得逞,系未遂,故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X敏犯偷税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未遂),,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罪并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卢X敏对此强烈不服,深感冤枉。


  申诉后改判缓刑,仍被指偷税


  “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


  “本来是依法讨账,?如果我要诈骗,?”卢X敏拿着当初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说。


  卢X敏说,1996年至1999年,陶瓷厂业务员任某每次拉油赊账打欠条时,落款都是任某的名字。后来因为担心陶瓷厂不认账,卢X敏曾多次向任某要陶瓷厂的委托书


  2001年3月,卢X敏等人再次找到任某,让任某出具证明,证明以前的交易系两个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任某便找到本厂办公室负责人,为卢X敏提供了一张加盖有陶瓷厂印章的空白稿纸,并让卢X敏自己依情填写。


  但是,这张空白委托书卢X敏一直放着,并未填写。后来,C公司向洛阳市中院起诉陶瓷厂,但欠条落款却是任某个人,在立案时,被告知诉讼主体不符,不能立案。


  在此情况下,卢X敏让公司的人填写了那张空白委托书,内容是证明任某是陶瓷厂业务员,代表陶瓷厂办理购销提货手续,凡不能当时付现款的,厂方负责承付,落款时间提前到了1996年9月16日。


  卢X敏说:“这份委托书虽然确实是我让公司的人写的,但内容都是事实,委托书是为了证明任某的身份是陶瓷厂业务员,行为是职务行为,这些都是客观真实的,根本不存在诈骗,没想到,这成了我犯‘诈骗罪’的证据。”


  对于偷税的罪名,卢X敏更觉得蹊跷。卢X敏说,1998年之前,都是玉门中油兰州运销分公司(下称玉门公司)给他们发油,油卖出去之后,他们再付给玉门公司钱。但因为后来陶瓷厂赊账过多,卢X敏经常借钱偿还玉门公司的油钱。


  为了减轻卢X敏的经济压力,1998年,玉门公司主动要求与B公司改变合作方式:玉门公司将油放到B公司,利用B公司的油罐代储、销售。每销售一吨油,玉门公司付给B公司20元“补贴”,另外30元的库管费不再支付,这笔钱用于B公司偿还玉门公司的债务,相关会计、出纳都是玉门公司派的人,实际纳税人也是玉门公司。


  卢X敏说:“1998年以后,销售款由玉门公司控制,缴纳税款的多少和时间也由玉门公司控制,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


  案子上诉后,。2003年5月7日,,认定卢X敏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仍犯偷税罪,,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余元。


  2003年5月8日,卢X敏被取保候审,从2001年12月7日卢X敏被刑事拘留,卢X敏在看守所度过了17个月。


  虽然撤销了诈骗罪,但对偷税的认定,卢X敏依然不服,向洛阳市中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随后,卢X敏的申诉也被洛阳市中院驳回,他决定向省高院申诉。


  主要证据有问题,终被判无罪


  偷税证明竟无国税部门落款和公章,也未开庭质证,省高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