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17:29:15


发布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1998]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积极谋划和储备一批项目,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并努力做好外债项目的争取工作,用好外债贷款,加强外债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由政府承诺、政府有关部门转贷、担保的各项目区和各项目单位所借的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国外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外债)。
  本办法所指外债贷款项目系指准备和正在利用外债所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外债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是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外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外债规划、审批、实施和偿还的管理工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外债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外债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外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查项目的可行性,重点审查项目单位的配套、还款能力。
  (二)办理项目的转贷协议,签署贷款偿还承诺书,负责偿债准各金专户的建立和管理,制定还贷规划,具体督促债权债务的落实。
  (三)督促外债项目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
  (四)管理和监督外债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项目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
  (六)负责宣传外债贷款有关业务知识;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外债贷款人员在我市进行的经济考察。



第二章 外债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报外债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
  (二)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有保障,建设项目有条件,偿还贷款有能力。


第六条 为确保外债贷款的偿还,对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原则上不不再立项。
  凡以前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还款不及时,管理不得力的部门和县市,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原则上不再审批和上报新项目。


第七条 外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报批工作,由计划、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外债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设书批复的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本授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为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论证后的项目,由“外债管理办公室“提请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分别报上级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未经“外债领导小组”同意,各行业部门不得自行上报。


第九条 除市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对借用外债项目一律不得对外担保,属于县市区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财政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签署保证贷款偿还承诺书,并承担还款最终责任;属于市直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有担保资格的单位为其提供反担保,项目主管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签署协调还款承诺书,负责督促、协调项目单位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章 外债的使用

第十条 按外债贷款使用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内资金配套。配套资金应按项目性质及受益对象多方筹集,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益,项目资金由“外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为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来源
  (一)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二)集体、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实物折款;
  (三)银行贷款;
  (四)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标准、贷款偿还等,均以所签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和有关规定为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为挪用。


第十三条 外债项目的报帐提款按国家及项目有关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提前编制预算,报“外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参与,否则不予招标。项日竣工后,需经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和竣工报告等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自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外债的回收和偿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还款的主体,实行“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凡属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及时偿还贷款,项目单位到期无力偿还时,由反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非经营性社会效益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专项收入或专款偿还,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可适当安排。到期贷款不能按规定如期足额偿还的,欠款应财政部门从其专项收入、专款和经费或上下级结算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