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23 14:08:15


  发文单位:

  文号:法函[1992]150号

  发布日期:1992-12-4

  执行日期:1992-12-4



。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权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二、按法律规定,送达被申请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经签收后在该地具体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却在“京杭公路至堰头乡的岔路口”拦下车辆开到江西,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三、,、堰头乡乡长陈汉生一起带往江西,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也不能采取这种做法。

  四、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因此,应当视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履行地。,也不是被告,对本案无管辖权,,已扣押的车辆随案一并移送。。

、。处理结果望书面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