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4 06:1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债权监督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减少国有债权损失,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和各级政府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按股权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债权的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国有债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预算范围内的国有债权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有债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监察、经贸、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有债权追索工作需要,保证追索工作必需经费;对在国有债权追索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国有债权追索工作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应从债权回收资金和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定期预警、跟踪追索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债权财务报告和预警

  第六条 实行国有债权的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国有债权财务报告(其中对2年以上的国有债权要按债务人填写明细表)和有关国有债权情况的文字说明,对各项国有债权逐一分析、核对、分类统计,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实行国有债权预警制度。

  财政部门应对各单位的国有债权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预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