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间接代理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3-17 18:22:15


  主旨我国合同法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应突破传统代理制度形成的审判思维,根据第三人是否行使选择权的前置条件,准确确定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对人,以避免错误地追加诉讼主体,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案情

  原告罗成凤,女,1957年5月生,住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五龙村6组。

  被告韩永洲,男,1955年11月生,住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五龙村6组。

  被告秭归县茅坪镇松树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树坳村委会)。

  1994年5月1日,时任村办企业―――秭归县燎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燎原公司)的经理韩永洲,因公司投资兴建砖厂且资金不足,其以自己的名义向罗成凤债务清理分类明细移交表上载明,从徐长安(实为罗成凤)处所借的50000元欠款由其本人负责偿还。2000年9月28日,韩永洲向罗成凤重新写下一份借据,内容为:“借到罗成凤原借款金额56000元,今年9月26日结算数为58000元。春节前还清不另计息,若还不清的部分按年计15%息金。经手人:韩永洲。”2000年11月5日,,要求韩永洲立即偿还欠款58000元。韩永洲作出该欠款系职务行为,应由燎原公司的开办单位松树坳村委会偿还的抗辩后,罗成凤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继续坚持要求由韩永洲清偿。

  审判

:罗成凤以借据为证,要求韩永洲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韩永洲辩称该借款不是个人借款,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遂于2001年4月判决韩永洲向罗成凤偿还借款本息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