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服毒自杀&nbsp;父母状告学校<br />

发布时间:2019-09-01 02:04:15


与人同居后被责令领回教育

女儿服毒自杀 父母状告学校

13岁的初中一年级女生小丽因跑出校外与成年男性同宿,被班主任让其家长领回教育,后小丽在家中服毒自杀。小丽的家长以学校和老师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小丽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为由,把学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万余元。4月11日,原告的诉讼请求。

郧县某中学初一女生小丽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小丽又回到学校。

2004年12月4日,上罢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处寻找无果。次日,见小丽到校上课了,班主任便与小丽的家长联系,让其母亲来学校把孩子领回去教育。小丽回家后,乘父母不在之机,写了“妈妈,我是个坏女孩,我死后不要为我太伤心”的遗书,并服用了“杀虫霜”农药,后经抢救无效于6日下午中毒死亡。

小丽父母认为学校和老师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学生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1万余元,安葬费5346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小丽身为学生,本应洁身自好,遵守校规,却夜宿校外,班主任出于安全和负责任的考虑,让家长将其领回教育并无不当。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作出将小丽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校方没有过错。小丽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小丽家长也无证据证明小丽的自杀系学校和班主任剥夺其受教育权利所致,因此,小丽的死亡与学校和老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