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21-05-17 05:38:15


  核心内容:如何防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失信行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的失信行为进行防范,规范股份回购的相关操作规则。通过上述方法,防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失信行为。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失信行为的防范措施

,但也可能存在“失灵”的情况。:,,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原生态”,扰乱市场机制的运转,扼杀了市场活力;二是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因此,,。

  股份回购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是否回购、回购的具体方案设计应当首先尊重公司的自主决策和市场自身规律,根据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对于可能存在失信行为的环节,,也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应当尽量通过任意性规范进行引导,减少强制性规范的使用,注重通过“遵守或解释”的模式推动软法规范的实施。此外,,发挥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二)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的失信行为的防范措施

  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中的失信行为,一部分可能是上市公司直接做出的,例如上市公司进行市场操纵、未按计划实施回购等,但更多的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或大股东所为,如大股东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其他利益输送等,因此,有必要在防范失信行为时对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和大股东予以特别关注,。

  1、限制公司董监高在回购期间的卖出行为

  按照“委托一代理”理论,上市公司董监高作为公司股东的受托人,应当为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在面临个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时,应当优先满足公司和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48条也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在遵循《证券法》第47条关于董监高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的相关规定,并且严格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确立的原则和标准查处内幕交易的同时,相关规章和规则还可对董监高在回购期间的卖出行为进行限制乃至禁止,防范董监高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份回购的立法目的。此外,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限制卖出的范围不仅包括董监高所持股份,还应当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上述主体利用他人名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