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或难奏效 矿权交易难解股权转让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5 19:5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规范幻象

  此前,国家几次出台法律法规用以规范矿权交易市场,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

  2003年6月11日,,规定了哪些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然而,现实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没有将该政策执行到位。

  2006年1月,,要求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该通知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为打击炒矿行为,规范矿权市场交易,,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通知》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认结果等。

  那么,此次《通知》能否对矿权交易市场达到真正规范的目的?

  或难奏效

  当然,并非所有的矿权转让都是用于炒作,一些真正的投资者还是希望办理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手续。

  李刚手里还有一个探矿权和一个采矿权打算转让。当记者问他会不会选择通过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来转让这两个矿权时,他告诉记者:“虽然下发了通知,但暂时还是不会考虑去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一方面交易费用太高了;另一方面在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对矿权的前期评测太烦琐。”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成为现在矿权交易市场的桎枯。

  全球矿权网矿业研究分析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北京、黑龙江、重庆、甘肃等地的省级国土部门都有下属的矿权交易市场,在江西等地还有一些地市级的矿权交易中心。然而,大多数矿权交易所和矿权交易中心分属各地行政部门,主要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发证,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融资筹资等还没有真正培育起来,中介要素明显缺位,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完全没有体现。

  此次《通知》中规定“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是规范整顿矿业权市场的一个重大举措。但能否从根本上达到矿业权交易透明就很难说,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监督机制的完善。

  “最主要的还是当前矿权方面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管理中,勘探权、开采权的相关条例的执行缺乏法律后盾。”对中国矿业权交易进行过大量研究的雷思明律师告诉记者,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规范矿权法律关系的较为高阶的法律法规,但这两者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违规惩治措施,所以并不能为其他条例通知提供多少支撑。”

  雷思明认为,即便是最新的《通知》,也同样存在着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矿权交易市场的治理仍充满了很多的未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