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实业遭证监会调查或与股权转让相关股权转让公正

发布时间:2020-03-20 22:1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新潮实业遭证监会调查 或与股权转让相关

作者: 齐雁冰 北青网数码频道

2010-09-25 10:05:26


实际控制人离世已近一年,然而公司迄今未向投资者发布这一信息,为此,新潮实业等到的是监管部门的一纸调查通知书。
该公司昨天发布两则公告,其一,表示因未披露实际控制人离世,遭证监会的调查;其二,因大股东烟台东润正在与相关方商谈股权转让事宜,股票停牌。
■人去世仍“现身”年报
据新潮实业昨天发布的公告,公司8月24日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其实际控制人去世未披露,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今年4月22日,新潮实业发布2009年年报称,公司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9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常宗琳,持有烟台东润投资51%股份。
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4月,常宗琳任新牟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至今,任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但今年5月有报道称,常宗琳早在去年9月就已离世;媒体从2009年9月5日的《烟台晚报》上查到一则讣告,表示新牟国际集团的创始人、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常宗琳因病于2009年9月4日不幸逝世,享年67岁。
之后,新潮实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常宗琳逝世,但依旧未发布公告。
■或与股权转让相关?
业界猜测,新潮实业“隐瞒”控制人离世信息,或与股权转让有关。新潮实业今年5月公告称,大股东烟台东润拟将其75%股权转让,受让方为北京首泰投资有限公司,事件正在商谈。
如果转让股份一事完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北京首泰将间接控制新潮实业。
不过,收购事件颇多波折。7月24日新潮实业又称,其与北京首泰关于收购股权的事宜,各方未能在此前签订的《框架协议书》规定的60日内,达成正式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延期。
昨天,新潮实业公告表示,仍在与相关方商谈股权转让或股权托管的相关事项,同时基于该事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票昨起停牌。
对于“隐瞒”控制人离世信息,有证券律师称:“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股权低价转让被质疑
除了实际控制人离世信息被一再隐瞒,新潮实业大股东烟台东润的火速套现,也受到媒体的广泛质疑。
据资料,烟台东润2008年4月才从新潮实业原第一大股东——新牟国际集团处购得1.33亿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按照双方的《资产转让协议》,烟台东润拿到1.33亿(包括其持有的新潮实业13072.37万股及间接持有的240.05万股限售流通股),收购价仅为3587万元,折合每股收购价0.269元。
而当时,新潮实业每股净资产为2.14元,股票市价也在6元以上。
今年1月25日,烟台东润所购买的1.33亿股解禁。以解禁当日该股6.49元股价计算,烟台东润所持1.33亿股份市值高达8.6亿元,较当初3587万元收购价增值23倍。
而在刚刚解禁四个月之后,烟台东润即火速谋划出售股份,精准的撤退行为让投资者大感迷惑。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