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刘某借款纠纷案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7 20:14:15


2007年2月23日,刘某向田某借款1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对利息没有约定。后刘某于2007年6月份还款6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偿还,虽经田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因此,,要求刘某偿剩余借款1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刘某应当偿还田某借款100000元,但对田某要求刘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要谨慎,除要索要书面借条外,对借条内容最好也要书写明确,如还款期限、利息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利息,最高也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超过,超过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