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实:借据击败了录音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10 15:28:15


金某,男,19628月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大西洋新城。崔某,男,韩国首尔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楼。金某系北京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负责人,经过北京市某服务连锁公司董事长朴某介绍,认识在朴某下属理事崔某。20075月,朴某向金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崔某作为担保人出现在借据上。20071210,崔某向金某借款60万元人民币,朴某作为担保人。2008120,朴某卖空所有财产,逃回韩国,一去不归。。旋即,金某惊恐之余,要求崔某首先偿还借款60万元人民币,无果。20083月,,60万元。

20085月,。庭审中,崔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协助金某向朴某追讨债务;金某同意庭下和解,法官宣布休庭,申请书。三日之后,崔某带着录音笔借和解之名,诱导金某,详细谈论了整个借款过程,其中包括一句:“老金,我没有拿你的钱,不要坑我;(金某回)不管借没借,。”20086月,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崔某代理律师申请法庭准许证人严某(崔某下属,第一次开庭时任翻译)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录音材料。金某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表示:严某系先前参与了庭审的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现(得到法官支持)。针对录音资料,金某代理律师提出:作为单一证据,音响资料不能证实崔某的主张;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录音材料是在双方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为了达成调解协议发表的言论,不能作为之后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法官采信第二条抗辩,询问崔某是否申请鉴定,崔某代理律师表示同意申请但是需要对方缴纳鉴定费用。。20087月,,鉴于崔某未缴纳鉴定费用,终结法庭调查,进入辩论阶段。金某坚持自己给崔某60万现金的主张,崔某代理律师提问:“请问,60万元人民币大约多重?”该问题被法官制止。2008825,:判令被告崔某偿还金某债务60万元人民币。崔某上诉,被驳回。

二、律师评论

1、法官将视情况不同而认定当事人所出具借据的效力。借据,作为一种表征当事人双方借贷关系的工具,广泛的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但是,单一借据并非必然直接证实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合本人曾经发表的一篇文章,综合起来,我认为:;如果形式审查发现疑点或者明显的伪造痕迹,一般则不会进入实质审查层面,如果形式审查没有发现可疑之处,那么进行实质审核,参考借款行为发生的基础事实来认定借据的效力。

2、涉外债务纠纷中,中国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本案所显示,朴某逃离中国后,金某追索借款的难度非常大,需要经过中韩两国的司法协助程序来解决,时间长,效果不一定好;这是金某决定撤诉的根本原因。所以,在此,我诚挚的建议,,对外国人,一定要限制其离境或者查封其在国内的财产。尽可能不要让诉讼进入司法协助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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