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02:35:15


  2004年11月份,侯X因经营需要经其父侯X果之手向赵某借款30000元,侯X果并向赵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金叁万元(¥30000),月息1分5厘。侯X(侯X果代)”的欠据一张。后赵某虽向侯X和侯X果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均未得到偿还。,要求侯氏父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庭审中,侯X果认为该款系侯X所用,应由侯X承担;而侯X认为其从未向赵某借过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对于侯X果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及该笔债务应如何承担?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侯X果代其子出具欠条,并注明“代”字,既有代书之意又有代为偿还保证担保之意,故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侯氏父子对该笔债务应付共同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侯X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能由侯X承担还款责任,侯X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侯X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侯X追认,故对侯X不发生效力,应由侯X果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看侯X果是否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书面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定书面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担保条款,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而在本案中,侯X果既未与赵某签订书面的保证担保合同,也未在主合同中订立有保证担保性质的条款,更未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材料,也未明确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据上签字,故欠据中的“代”字只能按字面解释为“代为书写或代为借款”之意,而不能理解为具有“担保”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