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一市民打借条署名用"二简字" 万元借款险泡汤

发布时间:2019-08-07 04:00:15


  河池市市民刘永勤原来的名字中的“勤”字是二简字:“井力”(即“井”和“力”字的合写),并且在生活中一直使用,但在二简字被废除后,其身份证上的“勤”不再是“井力”字,这差点直接导致其拥有的署名为“刘永井力”的借条上的1万元借款化为乌有。

,任李大干为筹建处主任。2001年10月6日,因涉嫌偷税罪羁押后取保候审的李大干,,认为对工程项目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2年1月4日,由李大干经手以筹建处的名义向宜州市街上的刘永勤借款10000元,借条内容为:借到“刘永井力”同志现金壹万元(10000)元,等劳教所移交得钱还清。,经办人为李大干。

  2002年3月21日,债务召开了会议,与会人员对包括刘永勤的该笔借款在内的一些债务达成共识,认为李大干作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凭据,手续既未通过劳教所筹建处财务人员办理,又未在劳教所的账本入账,故不予偿还。。

,刘永勤现所持有的身份证姓名为“刘永勤”,但从其持有的荣誉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结婚证等证件反映,“刘永勤”之名在上述证书中写为“刘永井力”。

,根据汉字的发展变迁,借条中的“井力”属“勤”字的“二简字”,与现代汉语中的“勤”字为同一字,刘永勤享有本案适格的主体资格;由于借条系李大干在任职期间以单位名义向刘永勤借款并在欠条上署名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至于李大干借款是否入账属其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之内。据此,该院判决:由河池市司法局偿还刘永勤借款10000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河池市司法局不服上诉,其主要理由是:

  1、刘永勤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刘永勤不是“刘永井力”,而且,“刘永勤”与“刘永井力”有何关系也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