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布时间:2019-08-10 11:18:15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赵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2022.84元、误工费329.70元、护理费32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100元,共295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赵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判决书生效是在2009年5月18日以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依据应当是《民诉法意见》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三种意见是应当按照《民诉法意见》和《批复》规定,以5月18日为时间界限分段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依照《民诉法意见》的规定,。理由是:

司法解释。一是《民诉法意见》规定的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本案执行标的中,被执行人应当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哪一个标准?这里涉及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民法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这是由法律的公信力所决定的,如果新法可以随意溯及既往的话就会破坏现存法律关系。,明确规定,本司法解释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这表示该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本案判决生效和申请人申请执行都在5月18日之前,故应适用旧法即《民诉法意见》的规定。第二种意见则是承认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实则理解背离了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是:(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最高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