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支付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12:05: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7]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1996年第8号公告和1997年第1号公告,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1997年6月1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按年付息国债,发行面值总额255.30亿元,年利率11.83%,按照节假日顺延的付息规定,利息支付日为1997年6月16日。
  二、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的交易清算系统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三、。。,最迟应于6月9日下午3时前,,我部经审核无误后,。
  四、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6月12日,即凡于6月12日以前在各交易场所购买并到6月12日当日交易结束前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人,为本次利息的最终所有者。6月13日停牌1天,由各交易场所根据本场所的具体情况,办理付息前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在6月16日投资人能按时领取利息。
  五、由于本期国债系付息国债,向投资人支付利息的同时,还要继续在各交易场所流通交易。因此,本着方便投资人领取利息的宗旨,各交易场所可根据本场所的清算特点,制定相应的领息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交易场所制定的领息办法在向社会公布前,须报财政部备案。
  六、本期国债今年第一次支付利息,为维护国债信誉,各交易场所要及时支付投资人的应得利息,不得拖延。
  七、本期国债进入第二年交易的时间为6月16日,各交易场所应对重新上市交易的本期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