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06:5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