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代位权要回拖欠货款

发布时间:2019-08-14 05:32:15


  案例:兰州市甲、乙公司于2007年8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8月10日前交付3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8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8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以自己尚未交付定金,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后经乙公司多方了解,甲公司目前资金极度紧张,实际无力支付货款;同时了解到丙公司尚欠甲公司到期债务210万元,丙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但基于甲、丙两公司的特殊关系(双方系关联企业),甲公司一直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乙公司问如何能尽快要回货款,可否对丙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王祖国、叶宁律师答复:

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案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应视为主合同已经生效履行。

  同时依据乙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即丙公司尚欠甲公司到期债务210万元,甲公司一直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的相关事实,。合同法解释》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乙公司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甲公司尚欠200万元货款金额为标的,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代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