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11 16:42:15


  核心导语:我国在于涉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具有着一定的问题,那么这些政策中,怎么样发现其主要的关键导向关系?可以从哪些方面调整政策呢?下文小编与您一起从不同方面分析。

  1.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实行双轨制是两者相矛盾的根源。由于税负不平,在市场竞争中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影响了我国工业特别是幼稚工业的发展。因此,应当按照平等原则,统一内外税制,对允许外国资本投资的地区和行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实行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二是统一各地的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4个经济特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不得自开优惠的口子。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包括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对外商一视同仁基本上消除地域歧视和国别歧视。

  2.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

  今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仅要有利于吸引外资,还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国家产业政策。在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时,要贯彻产业优先原则,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从目前的情况看,除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农林牧业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特殊优惠外,其余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业只能享受一般性优惠。其中,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应当是我国缺少的高新尖技术而非一般的先进技术,具体标准由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国统一执行

  3.优惠政策细化,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这使得政府宏观政策目标难以实现,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科技、环保等投入不足。因此,我们应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使优惠形式多样化。例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采用以下间接优惠方法:一是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按技术标准规定加速折旧的程度;二是增加税前列支项目,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科研、开发、专利费用、风险准备金支出,对填补国内空白的重点项目的固定资本支出,可按其投入额的50%,抵扣当前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三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年~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风险领域而蒙受的损失。此外,对国家级新产品的研制、生产的企业,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开发新产品的成本、费用,以及为推广新产品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

  4.政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