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0-02-19 13:09:15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全文有什么内容?国家发改委于4月24日公布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小编整理了该《办法》全文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气象、水文、地质

  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书面告知电力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