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29 03:26:15


  随着公路建设的迅猛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呈现收案数上升、赔偿标的额增大、法律文书送达难 、适用法律难、赔偿兑现难等特点,。为此,对审理该类案件所涉相关实务问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探析。

  一、关于相关主体的诉讼地位问题

  1、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肇事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审判实务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在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不论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如果受害人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没有主张的,法官应行使释明权,由其自己选择确定是否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等的诉讼地位问题。在肇事车辆已发生买卖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借(租)用人、被挂靠单位均列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如果肇事车辆发生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原车主(登记车主)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利,原车主不列为共同被告,只列实际车主为被告。如果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并由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应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则不予追加为共同被告。借用或租用他人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资格和技能的,追加出借人或出租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比较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利益与风险相联系市场规则。

  二、关于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确定问题。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时,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审判中做法各异,而且将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混同。笔者认为,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新修订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告诉我们,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方并非适用无责全赔原则,而是适用无过错有限赔偿和过失相抵原则。因此,,而不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不能把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对于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应坚持在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以上)时,才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从而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首要价值取向。

  三、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认识不一,,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仅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而不是商业险。,没有投保第三者强制险而只投保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仅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标准确定问题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认定标准不一导致赔偿标准掌握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但《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不能一概以户籍为标准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而应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城镇居民应是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1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人。。(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