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出险是否该得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1-03-03 18:23:15


  案情:宋某作为购车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从甲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油罐车,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市支行为贷款行。该车行驶证车主为甲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投保人宋某就该油罐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止,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车主为宋某,工商银行××市支行为贷款行,同时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

  2007年6月20日,该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车某为宋某雇用司机。交警部门认定车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无责任。

  受害人刘某住院226天,,刘某车祸至昏迷,四肢萎缩,肌张力高,符合Ⅰ级伤残。2008年2月2日,交警大队调解,宋某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元。赔偿协议为宋某与受害人亲属所签。调解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赔偿协议约定的赔款支付时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3月,保险公司于2008年7月核准理赔29.9万余元。

  被保险人不满意赔偿金额,提起诉讼。

,认为受害人应得的赔偿金额为此)。

,理由如下:

  一、关于事实方面

  (一)车辆法定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1.本案件中,购买人宋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从甲运输公司买来车辆,因为钱款尚未全部付清,甲运输公司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这一点有宋某和甲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明;另外,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登记的是甲运输公司,能证明所有权保留。

  2.宋某是车辆的购买人和实际使用人,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

  (二)2007年6月20日交通事故发生时,宋某是车辆的使用人

  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