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为救女孩丧生涵洞 见义勇为能否得到补偿

发布时间:2019-08-23 06:17:15


  主持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国人比较认可的传统道德观,可是,这个涌泉的标准和尺度又的的确确是不好把握。这不,前不久,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朱家和徐家就因为受恩和报恩产生了分歧,甚至还闹上了法庭。那么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把本来好端端的关系搞得一塌糊涂,从而怒目相向呢?

  解说: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可是2004年5月份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桥镇朱家却一纸诉状将对门徐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补偿他们因失去女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6千多元。接到诉状后,徐家人感到难以接受。

  徐母:感到莫名其妙,这种东西还可以打官司,见义勇为,义嘛,有什么报酬吗?如果要报酬的话,我说你不要去救我女儿,你这样去拉一把要我赔14万,我想不大合适吧。

  解说:拉一把赔14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要说这事还得从2003年的9月份说起。2003年9月20日是星期六,因为学校不上课,朱家的女儿朱晴就带着弟弟,和徐清华(化名)等几个同学一起外出玩耍。几个十岁左右的孩子一路游玩,不知不觉逛到了铁路边。铁路下有一个涵洞,周围长满杂草,涵洞虽然不大,但是洞中的积水却很深,因为天气比较炎热,几个孩子便在涵洞边玩起了水。正在孩子们互相嬉闹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时一起玩的同学:徐清华在河(涵洞)旁边玩,后来她滑下去了,脚没有踩到石头滑下去了。

  解说:涵洞里的水足有四、五米深!徐清华又不会游泳,惊慌之中,这个11岁的小姑娘在水中拼命挣扎呼叫起来,这时在岸上的同学也乱做一团,不知该怎么办,紧急关头,朱晴站了出来。

  当时一起玩的同学:朱晴拉着草去拉她(徐清华),那草断了,朱晴掉下去了。

  解说:据当时在场的孩子们说,朱晴的一只手没有拉到徐清华的手,因为另一只手拉的草突然断了,所以朱晴也掉到了水里!和先落水的徐清华一样,朱晴也不会游泳,眼看徐、朱两人在水中沉沉浮浮,在岸上的孩子们吓得哭了起来,连呼救命。此时,离涵洞二、三百米远的一条小河边,一个叫洪福忠的当地农民正在河边捕鱼,听到孩子们的哭叫声,洪福忠知道可能出事了,于是他扔下渔具朝涵洞奔去。

  洪福忠:看到一个在中间已经沉下去了,这样已经沉下去了,另一个在边上,我先救沉下去的人,想边上的没这么快的,把她(沉下去的)拉过来拉到这边上,另一个(在边上的)也沉下去了,我赶快去救,再够也够不到了,再捞捞不到我就马上去报警了。

  解说:被洪福忠救上来的是先落水的徐清华,朱晴则在水中不见了踪影。警方随即赶到,和几个群众一起在水中搜寻朱晴的下落,半个多小时后,朱晴终于被找到了,只是,此时的她已经停止了呼吸……

  主持人:年仅十岁的朱晴就这么走了,朱晴的老师和同学们都深感痛惜,而对于朱晴的父母来说,失去爱女的悲痛是无法比拟的。

  朱母:我两天两夜没有睡觉,都坐在那里,看到我女儿那个床啊,睡也不会睡,吃也吃不下,女儿这么懂事,现在回到家里,没人叫我妈妈你回来啦,没人端茶给我喝了。

  解说:鉴于朱晴是为了救同学徐清华而落水丧生的,事后,宁波市江北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了朱晴“2003年度江北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光荣称号,并颁发了500元人民币奖金给朱家。朱晴得到了她该得的荣誉,徐清华的母亲在朱晴刚去世后也来探望了朱家人几次,并先后送去了3000元钱。

  徐清华母:她(朱晴)这个年龄有这种想法,她会去拉她(徐清华)一把,我肯定很感激她,毕竟一个人死掉了,我很感激她的。

  朱母:当时说得挺好的,你女儿为了救我女儿死掉了,以后我的女儿就来当你的女儿一样,跟她奶奶说,我女儿以后来就叫你奶奶,星期六什么的就到你们家里来叫奶奶,我伤心是伤心,心里也觉得她来过了,等于是一种道理问题做到了,当时心情就好一点。

  解说:但是没过多久,徐家人做法就和以前不大一样了。

  朱母:后面根本人都没有来,她说这种话,自己说的话做都做不到,她女儿也是不懂事,也没有道理的,只要她女儿来看看我们,我也算了,看也不看我,好像了结了这件事了,跟我们没关系。

  徐清华母:后来我想想别多去了,多去人家肯定太伤心了,(想)你倒舒服,你来看我,我女儿没有了,弄得人家伤心,你说对不对,如果叫我女儿去,(说)她(朱晴)为你死掉了,小孩子心里怎么承受,我绝对不想我女儿成年了,心理上有负担,觉得欠她一条人命一样,我不愿意这样。

  解说:徐清华母亲的想法,听起来好像也不无道理。但对于朱家人来说,徐家人的态度让他们感到心里很不是个滋味,芥蒂开始在两家之间悄悄产生了。转眼到了2004年的4月,一件事情的发生让朱徐两家的关系进一步恶化了。

  朱母:清明时我给我女儿上坟,走到坟里去,我看到坟上的草也很长了,坟头上没有饭,没有香、蜡烛、水果,供的东西都没有,我就知道他们根本就没有来,我当时心里就很难过,我女儿为了救你,你应该来看看她是吧,这是最起码的,你看看她没关系的,我大人你不来看我,我也算了,你应该看看我女儿。

  解说:想到朱晴当初下葬时徐家也没有来人,朱家人是越想越伤心气愤,可徐家人说他们不去是有自己的理由的。

  徐母:要求我们这种要去好像有点过分了,送葬要去,上坟要去,这个事情已经把我卷进去了,人家认为你一定要听朱家使唤,人家为你死掉,你一定要为她负责,我今年清明去了,又说你明天来一下,我女儿一周年了,你要来拜祭她,好像要我随朱家怎么样。

  主持人:徐家人的意思很明显,虽然朱晴确实是为了救徐清华而丧生的,但是徐家人也不想从此就好像欠了朱家什么似的,不想为此就背一辈子的包袱,所以处境尴尬的他们就采取回避的方式,来淡化这件事。但是这样一来,朱家人可想不通了。

  朱母:人家就问我,你女儿救她女儿,他们(徐家)有什么表示,我们就说他们给了这点钱,(人家问)后来他们人来过没有,清明时上坟去过没有,什么都问,我就跟他们说,他们说他们这个家长没有道理,你们就去告他们好了,那我也想了好长一阵子,我一直等到5月份我才心里想到,真的,我女儿真的不值得 (徐家的)女儿活着,我女儿死了,我也让(徐家)负起一点责任起来是吧。

  解说:2004年5月8日,,要求徐家补偿他们因朱晴之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6千多元。朱家人起诉的依据是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他们认为朱晴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很明显是徐清华,所以徐家人就该对他们做出补偿。可是徐清华是不是朱晴行为的受益人,徐家人有着不同的看法。

  徐母:我想没有受益吧,你救也没救到,人都没碰到,叫我怎么去赔她,没有受益嘛,是受了那个抓鱼人的益嘛,我应该感激就去感激救我女儿的人嘛。

  朱母:这是随便哪个人,摆在桌面上的道理,我女儿不去救她(徐清华),根本就不会死掉,她(徐清华母)这种话说出来,她就是推卸责任。

  解说:朱家人起诉后,徐家人也找人去协商过,表示愿意出一、二万元钱了结此事,但遭到了朱家人的拒绝。2004年6月2日,,徐清华是否是朱晴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成了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朱家代理人:法律规定,只要是为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牺牲了自己,所受的损失,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应该由受益人补偿,我认为被告就是受益人。

  徐家代理人:朱晴同学的死并没有产生徐清华的生,徐清华的被救是另外一个好心人相救的,所以(朱晴和徐清华)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和因果关系。

  朱家代理人:我强调的一点是见义勇为的后果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好像是你见义勇为,你就要打包票,包救上来才有用,受益人,不存在什么“实际受益” 没有这么狭义的理解,徐清华是朱晴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我想是确定无疑的。

  徐家代理人:受益人就是应该是通过这个行为得到利益的人,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怎么来说徐清华是本案朱晴行为的受益人呢,我们是否定的,不是受益人。

  解说:法庭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2004年6月17日,。

: ,朱晴的救助行为是基于徐清华落水而可能产生的损害的分担,她们两者之间也因此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从本案来看徐清华的获救是由于第三人的救助行为,但不能否认徐清华、朱晴之间存在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徐清华作为受益人就应当对利益共同体的另一方,现在实际受到损害的朱晴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主持人:,原告朱家人表示不服,,要求撤销原判,适当提高补偿款。朱、徐两家都在等待最终的判决,但无论结果如何,两家人说他们的关系是不可弥补地破裂了。

  徐母:到现在这种心理,你说我们会不会好,肯定不会好的,本来是一件好事,见义勇为,(朱家)这个情我肯定会领的,我很感激的,现在我肯定不感激了,我还会去感激吗?

  朱母:我女儿评了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是比较高尚的,现在他们(徐家)这样了,我女儿死了确实不值得,我是觉得伤心啊,这种人,我现在是说也不想说,提也不想提。

  解说:本来应该成为生死之交的朱、徐两家人闹到了这样的地步,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安徽一青年教师谢小云,为邻居梁某家救火不幸丧生,因不满梁家人事后的态度,谢家人起诉要求梁家补偿三万元;四川青年唐文春为救落水孩子献出生命,被救孩子一家人随即搬走,,只为索赔一声“谢谢”;湖南少年张智勇为救溺水同学赵某丧生,随后张家把赵家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六万元……对于类似的官司,一些人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群众:见义勇为主要是一个“义”字,义就是道义,见义勇为还去谈什么回报、金钱,可能就变味了吧。

  群众:见义勇为应该得到一些回报、金钱,如果让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的话,以后谁来做见义勇为者呢。

  群众:我觉得你如果是见义勇为的话,你是想去帮助人家,为什么还要去要人家钱呢?

  群众:首先政府应该给予一种保障制度,受益人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补偿,会带动更多人去见义勇为。

  主持人:看来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应该给予物质奖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统一规定,但是这个长时间被划归为道德领域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界的重视。我们来听听法律界人事的看法。

  李波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片子中所讲的小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个人认为我们在此不应该提倡,如果能够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效果就会更好。

  主持人:不管怎么说,朱晴同学的离去是无论朱家还是徐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能做的就是给孩子更多更全面的教育,让他们的成长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编导:王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