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 保险公司赔偿九万

发布时间:2020-08-31 13:08:15


  8月29日,,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给付原告上饶市太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保险金9万元。

 2004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签约后,因工作需要,原告派公司雇员董明喜、苏前林、周金火等人到铅山县兴峰石灰石矿工作。2004年9月,兴峰石灰石矿发生塌方事故,造成董明喜、苏前林、周金火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要求被告按照每人3万元保险金的协议约定,赔偿原告9万元保险金。

 被告辩称,原告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原告营业场所、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之规定,即雇员事故发生在兴峰石灰石矿,而该矿并不属原告所有。

,原告的营业场所至今未发生变化,而保险合同中并没规定原告雇员的工作范围,因此,被告拒赔理由不足。(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