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点合议庭歧见写进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0 20:39:15


新闻背景:

北京市民李冰状告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近日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判决书中首次写进合议庭法官的分歧意见。支持李冰的法官认为,观众与影院订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买方的主义务是支付票款,卖方的主义务是提供电影服务;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不支持李冰的法官认为,华星公司在影院售票处、大堂及电影票背面以醒目方式提示,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该条款应作为其提供的电影服务内容之一。判决书说,“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见昨日本报)

为此,本报特组织有关人士对上述做法进行点评。

主持人:,应有确定性,一份判决书记录两种不同意见,对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是否有影响?

阳光(评论作者):尽管就一般而言,判决书的功能主要是解决争议,既要给出一个明确结论,又要通过判决书使当事人了解判决理由和裁判过程。但并不是简单的结论,而是对审理中控辩双方不同意见、主要争议的记载,这是判决的前提。由于法官审判的核心是要解决争议,所以,判决书中应明确争议要点,包括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因此在判决书中对不同的意见进行记载是正当的。

李克杰(法学副教授):可能会有人担心,败诉方会因合议庭中存在有利于自己的意见而不甘承担败诉后果,促使其上诉或申诉,甚至造成缠讼。虽然这种现象不能排除,但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积极效应应是主要的,利大于弊。因为判决书中写明不同意见,也是让当事人进行自我推理、自我判断的良好形式。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具有足够的理性,都会全面衡量正反两方面意见,最终评估出上诉或申诉后的胜败机率,从而理性地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判决结果。

主持人:将分歧写进判决书,是否会影响审判公正?

杨涛(检察官):判决书公开分歧,体现了判决书说理的进一步深入,昭彰了司法的正义。司法当然要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是司法首先是要以理服人,是正义与公平的化身,而不是强权的代表。,执行,判决就必须说理。以往,我们强调判决说理,但还仅仅是说明多数人的观点,这并不全面,,可以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知道争议的焦点,评判判决是否得当如同大多数意见一样操作。

薛克勤(本报评论员):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宗旨之一。普通公民囿于其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和自身诉讼有关的法律知识的认识、理解都很有限。把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有助于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从对不同意见的对比、分析中,更透彻、更准确地认识与该案件有关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论据以及合议庭成员的思维脉络、法律观点,对自己原有的认识做出相应的修正,进而作出服从裁判抑或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定程序维护自己主张的决定,这就从更深的层次上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主持人:将分歧写进判决书,对审判过程透明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杨涛:判决书公开分歧,体现了司法透明的进一步落实,昭彰司法接受监督。司法者作为裁决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中立者,公正是其灵魂,而公正必须在透明中,通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实现。判决书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分歧,就是将其决定案件结果的过程公开,将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都公开,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判决的产生及其理由,评判判决的合理、合法性,。

傅达林(军法教师):审判的依法公开和透明是司法正义“看得见”的实现方式。从程序上看,完整的审判公开包括庭审的依法公开和判决的公开。但目前法律机制上只是强调了庭审和宣判的公开,对于判决的形成过程,出于保护法官,使法官可以从容不迫、没有任何压力地做出判决的考虑,法律规定评议须秘密进行,这给审判带来负面局限性,使当事人对于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和争论过程无法享有知情权。

主持人:这种形式对于促进法官独立审案、遏制司法腐败有什么作用?

薛克勤:司法公正,是以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向法律、向国家、向公民高度负责为基础的。对案件的不同意见,体现着共同向法律负责的司法精神,如实地将这些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将成为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的公开依据,避免了合议庭内部记录、责任追究暗箱操作之弊。

傅达林: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是基于理清法官责任和尊重法官权利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虽然实施了错案追究制度,但由于判决是合议庭集体作出,具体责任的承担很难落实到有认定过错的法官身上。如果由合议庭集体承担,对起初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是不公平的。而将不同意见在判决书中列举出来,则错案责任一目了然,有助于保护严格依法办案的法官,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对合议庭成员裁量权的监督,增强法官责任意识,避免司法专横、裁判不公及腐败现象,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不仅如此,提倡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还突出了对法官表达权的尊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也应有将自己依据理性感知而形成的裁判思想,体现在自己署名的裁判文书中的权利,要求不同意见的法官在其不赞同的判决理由或结论上署名,不仅不合适,而且忽略了法官自由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主持人:这种方式目前是否可以在我国进行推广?

阳光:法官将分歧写进判决书,在我国已有先例,,在判决书中记载了合议庭成员截然相反的意见,最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判。,也将合议庭成员评议该案的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加上这次北京一中院的做法,在一定范围的审判实践中推广不成问题。

杨涛:判决书公开分歧,展示对不同利益是如何平衡的,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前进。许多时候,法律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判决也是根据法律、公共政策和时代的需要,对当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进行取舍。然而,时代是不断进步的,利益的格局也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判决中公开少数意见,有利于学者研究和公众对法律的合理性和判决的时代背景进行分析,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价,进而不断地推动法律向前迈进。希望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书公开分歧的星星之火,能像当年要求判决书说理一样,在全国迅速推广,形成燎原之势!

主持人:国外是否有这种惯例?

薛克勤:将案件审判中法官、陪审团成员的不同意见如实写入判决书,甚至将独任法官对案件的分析、推理过程和依据也写入判决书,是不同法系国家司法工作的惯例。前些日子,,就厚达1200页,读了12天。其资料之详尽、内容之丰富,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阳光: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在判决书的附页中或制作单独的意见书予以公开。其实是一种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的判决,如果有少数意见,一般都会单独公开。虽然以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不公开少数意见,但现在已有较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