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骨灰丢失 殡仪馆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20-05-04 06:27:15


儿子的骨灰盒放在殡仪馆却不翼而飞,沈家仁愤怒之下将殡仪馆告上了法庭,日前,原告沈家仁财产损失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4年的清明时节,沈家仁象往年一样,特地从外地赶回,到殡仪馆去祭奠死亡近10年的儿子沈称生,却发现儿子的骨灰不翼而飞。沈家仁找到殡仪馆的领导,并拿出历年所交纳的保管费用的发票,而殡仪馆的负责人声称死者的骨灰拿早已被人取走。但随后,沈家仁却在新设骨灰堂附近的路面上找到了死者破碎的骨灰盒,骨灰已经无法找到。

沈家仁认为,由于殡仪馆工作的极不负责,导致其亲人的骨灰遗失,使其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要求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及直接损失600元。

殡仪馆承认由于自己工作上的过失将死者骨灰遗失,同意向沈家仁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的直接损失,执行死刑的,其父亲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赔礼道歉足以抚慰其精神痛苦。

,沈家仁将亲人的骨灰盒存入于殡仪馆处,并交纳了一定的保管费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殡仪馆理应履行妥善保管职责。对于沈称生的骨灰丢失的直接损失600元,殡仪馆应予赔偿。对于沈家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是为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虽然沈称生是因犯罪被执行死刑而死亡,但这并不能剥夺其亲人对他的思念和祭奠的权利,沈称生骨灰的存放对沈家仁来说是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需要。骨灰的遗失使沈家仁失去了祭奠的特定物,造成沈家仁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因此殡仪馆理应赔偿沈家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求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