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发布时间:2019-11-01 01:53:15


  工伤认定成功案例:超龄农民工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王定刚

  农村居民甲,系四川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长山镇,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养家,虽然过了63岁仍外出打工,于2010年5月8日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屏二级电站引水洞隧道项目部工作。在隧道内平推约11公里,又往地下纵深约几公里处负责抽水工作。隧道内两辆工程车能够平行,施工车辆来往运行装运尘土,机械施工尘土飞扬,空气稀薄,污染物气体排放在窄小的隧道内。甲在施工工地上工作非常艰苦,施工人员实行每天工作十二小时轮班,下班全身尘土,在下班后都要到单位工地简易洗澡屋洗去尘土更换衣物。2010年10月1日八时左右,甲连续工作十八小时(倒班)交班后,按照习惯到工地洗澡堂洗澡更换衣服,因超长时间工作劳累,洗澡时头脑昏眼花倒在地,摔伤了右下肢,当时申请人感到头昏脑胀疼痛不适,不能站立行走。受伤后在当地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做DR检查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做了右大腿内固定手术,于10月22日出院继续治疗;10月26日入自贡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1月1日出院。继后到荣县长山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内固定物尚未到取出,仍属需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认为甲系下班后洗澡,不是在施工现场上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对于甲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万般无赖的甲只好在家休养,无计可施。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王定刚,要求帮助其解决纠纷,主持公道。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级(即国家A级律师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王定刚,经审查相关资料分析后指出本案的难点有两个,一个是下班后洗澡算不算工伤;二个问题是超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这种案件在目前来说基本上都按雇雇佣来处理的,适用法律不同,对受伤者的保护力度也就不同,赔偿金额差距较大。

  2011年2月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王定刚受当事人的委托,经调查取证后,向凉山自治州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4月27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的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王定刚认为其适用法律不当,又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8月10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凉人社复[201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重新向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0月24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生效了,目前已经申请了评残。。。。。。受伤超龄农民工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目前,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工伤事故,各地做法不一样,一般都是适用雇佣关系主张权利,但获得赔偿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相差太远。本案也是一个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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