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忍累及三子

发布时间:2020-07-31 13:45:15


老刘(化名)已是65岁的人了,身体状况还可以,为打发光阴有事可做,就到某公司做值班员,同时还可以增加收入帮补家庭。在值班过程中,老刘就与老李(化名)经常因为交接班的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互不相让。

2011年6月14日,老刘与老李又因交接班问题发生争执,双方还发生肢体接触,老刘不慎跌倒至头部碰在一张藤椅上。老刘随后打110报警,称被老李打伤,警察出警处置,要求老刘到医院诊治后,与老李协商解决问题。几天后,老刘要求公司协调处理,公司要老刘拿出医院提供的诊治票据,以便作为要求老李赔偿的依据。但老刘无法提供到医院诊治的票据,导致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

老刘在家与儿子说及此事,儿子们个个都心有不忿,一致认为要教训一下老李。平心而论,常人都有此心态,不能容忍家人被他人欺负。但采取什么手段、走什么途径?就因人而异,不外乎合法的或者违法的途径。7月4日下午3时许,老刘与其三个儿子一起到公司,刚进公司大门内就遇到老李,老刘便指住老李对三个儿子说:“就是他打我的”!三人也是年轻气盛,在公司内各拿起一根木柴就对老李进行殴打。老李在躲避过程中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警察及时到达现场才避免了事态的发展。

公司内的摄像头将老刘三个儿子打人的情况记录下来,谁对谁错一清二楚。好在老李的伤情经鉴定未达到轻伤程度,只是轻微伤,老刘及其三个儿子的行为未触犯刑律。

但老刘三个儿子的行为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分别对该3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对老刘则从司法人性化角度,考虑其年纪大,不予处罚。

事后,,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老刘及其三个儿子接到诉状后自知理亏,,愿意共同赔偿老李的医疗费等费用共950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