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容木、温记芳与冯宝定、潘树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00:45: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4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1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容木,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记芳,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容木,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记芳,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锦雄,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宝定,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传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潘树玲,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4号。

负责人罗锦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绍文,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家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法律部业务主办。

上诉人潘容木、温记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潘树玲驾驶粤R?30316号牌倾卸大货车由南庄码头往紫洞公路方向行驶,至紫洞公路石陆村与流?村交叉路口时,与关日炬所驾驶粤Y?7987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日炬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关日炬被送至南庄医院抢救,被医院诊断为重型­脑损伤,一直昏迷不醒。治疗一段时间后,因其家属认为治疗无望要求医院放弃治疗,故于2004年12月5日自动出院,出院后关日矩于2005年1月4日死亡。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为115743.10元。粤Y?79870肇事摩托车经鉴定损失为1660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吊拖费40元、保管费276元。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日矩、潘树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潘树玲是被告温记芳雇佣的雇员,本案的交通事故是被告潘树玲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工作时造成的。再查明, 粤R?,该车实为潘容木所有,被告潘容木于2004年3月28日将该车转让给被告温记芳,上述转让行为均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另被告潘容木于2004年8月2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购买粤R?第三者责任险。参照《广东省二○○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结合原、被告在诉讼中确认的事实,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115743.10元×50%=57871.55元。丧葬费:18979元/年 ÷12个月×6个月×50%=4744.75元。死亡赔偿金:12380.40元×20年×50%=1238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