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淑坤与被上诉人刘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6:38: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5日
[裁判字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327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淑坤,女,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委托代理人:徐廷珍,男,194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人。被上诉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淑坤,女,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

委托代理人:徐廷珍,男,194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明,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

委托代理人:刘文德,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


上诉人马淑坤与被上诉人刘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那卓主审,审判员王志福参加评议,于2007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淑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廷珍,被上诉人刘文明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德、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刘文明在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有无证砖瓦房二间及园田地约2亩及树木。1997年4月9日,原告刘文明与被告马淑坤签订租借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刘文明收马淑坤人民币4000元;(二)刘文明园田地约2亩左右,归马淑坤耕种管理,收获归马淑坤,四至东至裴振平、南至道,西至坑、北至沟;(三)刘文明同意在本承包时期(97年-2026年)土地承包费用花销由刘文明负担。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立字人刘文明,1997年4月9日起,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文明将土地交与被告耕种。二间房屋已由被告马淑坤使用。2006年7月10日左右,被告马淑坤以原告的二间房屋是危房为由将该房屋扒掉。经辽宁中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刘文明二间房屋基础以上推倒后恢复原状所需工程造价3571元,审理中,原告刘文明放弃要求被告马淑坤赔偿其树木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