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鉴定孩子非亲子能否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7 09:42:15


  核心内容:因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后,丈夫被告知儿子不是亲生的,经过亲子鉴定证实后,,要求前妻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她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到底丈夫的损失赔偿如何实现?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杨某(女)与吴某(男)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离婚,双方经协商后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吴某出于对孩子利益考虑,希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同时又考虑到离婚后杨某只身一人抚养孩子的处境,同意全由杨某一人起草离婚协议书,并顺利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杨某起草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中这样约定:A、离婚后,儿子由杨某抚养。吴某每个月要承担1500元抚养费,孩子上学后,有关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重大开支,双方各自承担50%,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能够自立生活为止;B、二人财产按共同拥有的10万元计算,杨某所分得的5万元全部作为离婚后孩子的养育费用,由杨某保管,其他财产无需处理;C、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吴某拥有对孩子每月3次的探视权,逢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二人各自拥有孩子50%的探视权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利,若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再协商解决。

  然而,杨某和吴某离婚后,情况并没有像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杨某以种种借口阻挠吴某,不让吴某探视孩子,破坏了当初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吴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2012年11月,杨某终于在没有理由推诿的情况下向吴某说出了实情,说这个孩子根本不是吴某的亲生孩子,吴某坚决不相信,于是双方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和杨某所说一致,吴某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吴某在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杨某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包括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所谓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赔偿: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那么,在本案中,是不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而且也不是在离婚时提出的,吴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和延误生育权的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和原本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二人已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因此都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显然,第一种意见是不支持吴某任何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