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清诉赵德龙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1:54: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9月10日
[裁判字号]:(2000)前长民初字第78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 蔡淑清,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住xxx。委托代理人 姜少昌,松原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赵德龙,1939年6月13日生,农民,住xxx。委托代理人 赵洲
[案例正文]:
原告 蔡淑清,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住xxx。

委托代理人 姜少昌,松原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德龙,1939年6月13日生,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 赵洲(系被告之子),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无职业,住xxx。

原告蔡淑清与被告赵德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少昌、被告赵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淑清诉称,1999年7月28日下午,我的小客车在前郭县新庙镇站点等乘客时,我妹妹蔡淑凡与要上车的被告赵德龙及其儿子赵洲、儿媳刘晓明讲好价钱后,赵洲、刘晓明却又不上这辆车了,蔡淑凡与他们吵了起来,我走过去让蔡淑凡走,被告上来就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当即将我打倒在地,当天我即去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316.74元,误工费300元,住xxx,护理费150元,律师代理费200元,继续治疗费1000元。

被告赵德龙辩称,那天在新庙镇车站,我和我儿子、儿媳见原告的客车已没有座位,就要坐后面的那辆客车,原告及其妹妹不让,拽我儿媳刘晓明,并争吵起来,我过去拉她,但未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费用,责任在原告方。

本案经开庭审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原告身体是否受到损害?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及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是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及标准是否合法、合理?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对于原告身体是否受到侵害问题,原告提供了前郭县医院1999年8月12日的诊断书一份,载明:姓名蔡淑清,诊断:右颞部头皮血肿,好转出院。同时本庭调取了原告在前郭县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其上记载:“入院时间:1999年7月28日,出院时间1999年8月12日,主要诊断:右颞部头皮血肿;查体:右颞部触痛明显,见面积约8.0×5.0厘米头皮血肿。对症治疗15天,好转出院。”本庭评析认为,以上两份证据的来源、内容均合法、真实,被告又表示无异议,应确认原告诊断书及住院病历真实、有效。该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头部受到损害并进行了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