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被判赔36余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17:03:15


成都一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被判赔36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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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四川频道11月8日电(记者黄毅)成都一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的童工小红(化名)在上班时受伤致残,、假肢费等共计36万余元,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敬某对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红出生于1990年8月,2005年12

月进入食品厂务工,2006年2月15日在上班时右手被机器压伤,由詹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小红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该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业主为敬某,敬某与詹某于2005年7月离婚,而后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

原告小红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被告雇佣小红属于非法用工。被告敬某是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被告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两被告应连带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假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后期护理鉴定费、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2284元。敬某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