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病历拥有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1 22:26:15


 病历的问题一直是医学界和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心的话题。
  最近,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广州市某医院两名医生在公安机关侦查一故意伤害致死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病历及证言,并纠集他人统一口径。事实上,被害男子是被人殴打致死,送进医院盲流区没有进行治疗,但为推卸医院及医生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两位医生伪造了全套病历,结果构成妨害作证罪,,缓刑两年,另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还有某医院由于内部机构改革,丢失了多次前来就诊的夏女士的病历,恰好夏女士急需病历做病退鉴定,没办法夏女士只得向单位申办了内部退休。对此,夏女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该医院有义务负责保管夏女士的病历,病历丢失给夏女士带来影响,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夏女士3000元损失费。
  病历成了医患矛盾的焦点。那么,从法律上看,医患双方对病历到底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医院对病历具有保管权和著作权。病历是本院医生为病人诊治时留下的信息资料,医院对病历拥有绝对控制的权利。医生书写病历,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医生书写病历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务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病历是职务作品,其权利由医院享有。所以,病历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作法律禁止的使用,如结集出版、抄袭剽窃等。惟有科研或教学需要,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病历)。
  患者对病历拥有隐私权和知情权。病历上记载的是患者治病过程中的特定信息,只要患者本人不愿公开,医院和医生就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不能让他人知晓。患者还有权通过病历知晓疾病状况,有权得到相关的病历内容。
  在病历这一个载体上,有医患双方如此多的权利。那么,哪个权利更重要呢?医患各自的权利发生冲突怎么办?
  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通常遵从利益平衡原则。权利本身是平等的,但权利后面体现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法律则要依其轻重作出权衡,以维持利益主体的相对公平及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笔者认为,医院应依法管理病历,可以占有、使用,但有义务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指出,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毁损,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对于病历也享有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不得随意侵犯。但病历上记载的信息,患者拥有知情权,医院不能以拥有所有权为由,阻止患者了解病历内容。病历还记载着患者的隐私,医院和医生使用时,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一定要用真实身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的许可。而患者在复印病历后,也要尊重医院对病历的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或展览等。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在权衡医患利益时已经做出了适当的平衡,在认可医院有权保管、使用病历的情况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有关内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加盖证明印记。
  但是,目前不论针对病历上体现出来的医院著作权,还是患者隐私权,医患双方行使自己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都还很淡薄。当然,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也是欠缺的。
  不管怎样,由于病历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作用,保证病历的清晰、完整、真实是十分必要的。医患双方在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