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意外受伤 法院判旅行社免责

发布时间:2021-02-19 23:14:15


2009年初,顾先生为自己和家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公司组织的沙巴风情3晚5天休闲游,支付旅游费用7,700元。1月16日,顾先生一行踏上旅程,来到马来西亚的沙巴。1月18日上午,根据游程安排为自由活动,顾先生等便在入住的度假酒店海滩游泳,正在碧波中悠然自得之际,顾先生却意外被一只水母蛰伤,以至于双腿疼痛肿胀,无法正常行走。事发后,酒店安排顾先生至当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顾先生于1月19日提前一日返沪。返沪后顾先生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788.82元。伤愈后,顾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78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旅游费7700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依法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所限制。如其提供的设施、服务中存在瑕疵导致游客伤害,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顾先生系成年人,理应知晓海洋中存在多种会致人伤害的生物或其他危险,此系众所周知的风险,非旅行社应作特别提示或警告的义务范围,若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活动中会遭遇的任意危险均作特别说明,既非必要,也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同时,意外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与接待社、入住酒店联系,及时将顾先生送入医院就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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