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自助游之免责声明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5 07:22:15


  目前的户外运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结伴出游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纠纷,都是按照民法通则若干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领队的所谓“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一、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是单方意思表示,依法不对活动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显而易见,免责声明是活动组织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做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法理精神,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另一民事主体的原理,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作出意思表示以外的人,此免责声明对活动参与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活动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在实践中,有些活动组织者意识到前边提到的那个问题,于是就单独和活动参加者签定免责协议,以免除自己对参加者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活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签定的上述免责协议无效。

  第三、组织者是否应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一般规定来看,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但亦有特殊责任如《民法通则解释》142规定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组织者是否有责任应当进行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活动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对参加者没有约束力,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活动组织者是否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分析。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要想自助活动的成员免责就不能出现组织者和领队,更不能是盈利性活动,如果满足以上两条,就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了,在民事领域,法不禁止即许可,如果出现纠纷,就只能遵照参加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了,而如果参加人事先约定了处理规则,也就只能按照该规则办理了。

  于情来说,大家约伴出行,都是成年人,似乎惯例就是责任自负,但是一旦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让组织者和同行者背负沉重的责任,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认真对待这件事,国内的几个判决就是例子。希望我们能够探讨出可行的办法,让我们日后的活动都能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