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4 12:41:15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达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没有事先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具体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如下:

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5.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产品保证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