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城乡有别

发布时间:2020-01-10 12:25:15


二审判决,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梁某获得了和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而在不久前,,。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农村居民能否获得城市居民同样的赔偿?12月18日《新京报》组织专家进行访谈。专家指出,类似的判决体现了社会公平,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问题。

要公平还是要严格遵守法律,。原因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20年计算。”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同一起车祸中,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将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是歧视农民的做法,应该修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述判例的法官勇敢地突破了“惯例”,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破除城乡差别问题上迈出积极一步。然而,却陷入适用法律错误的怪圈。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户口二元化管理,农民在就业、入学、医疗、养老等待遇方面与城市居民相去甚远,大量农民工进城后做着最苦最累的活,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却只能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无法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由于农民群众的弱势地位,他们无力改变这种不平等,他们虽有不满却不知向何处诉说。然而,当农民遭遇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生命上的不平等时,整个社会应当反思,这公平吗?立法机关应当把这种明显歧视农民的法律条文尽早废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各地正在逐步取消城乡差别,同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城乡间人员流动加快,“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界线早已模糊,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沿用城镇与农村不同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仅违背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且已与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