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鱼塘游泳溺亡引纠纷 家长获赔七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5 04:04:15


近日,调解了一起因小孩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方最终获得7万元赔偿金。

杨某夫妇系外省到厦务工人员,其独生子9岁的小杨随杨某夫妇在厦门读书。去年7月4日正值放暑假,当日下午小杨与其他小朋友到集美区某村委会的一个废弃鱼塘游泳,不幸溺亡。

,小杨溺水的鱼塘原系张某等三名村民向村委会承包后开挖的,承包在去年3月份期满,期满后张某等人即把鱼塘交还村委会,当时政府已将该鱼塘所在的土地列入征地范围,因此村委会未再将该鱼塘发包。根据政府文件,被征地一方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征地单位某公司,但由于征地文件发布后未及时对地块进行交接,至事故发生时鱼塘所在地块是否已交给该公司,各方均无法明确。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召集当事人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杨某夫妇表示愿意承担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要求被告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对危险源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责任。双方最终同意按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分担责任,村委会与该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夫妇7万元,其余损失由杨某夫妇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