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伤同学眼 学生与学校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1 20:43:15


  课间玩耍时不慎将铅笔戳入同学眼睛,自此引发了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近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伤人者和学校分别承担65%、、25%的责任。

  王某与张某原系无锡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08年1月,两人在课间玩耍时,王某的右眼被铅笔戳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5 000余元。在治疗了近11个月后,王某的右眼视力仍然很差,这再一次让他的父母濒临绝望的边缘,他们以王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学校连带赔偿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余元,并要求几名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经鉴定,王某右眼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审理中,张某提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右眼是张某戳伤,、王某本人进行了调查。当时目击事故发生的两位同学均称是张某用铅笔将王某的右眼戳伤,班主任老师称在王某的右眼被戳伤后,只有张某一人站在他的对面,手里拿着铅笔。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笔录,以及事故发生后张某父母垫付费用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某将王某右眼戳伤的事实成立。

  王某与张某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将王某右眼戳伤的行为对王某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在课间与张某玩耍时,未注意自我保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张某将王某右眼戳伤造成的损害,由王某承担10%的责任,张某和学校各承担65%、25%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张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据此,:张某父母赔偿王某人民币97 000余元。学校赔偿王某人民币37 000元。驳回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他们的受伤对于家庭来说难以承受。眼睛是人类心灵的窗户,应该重点保护。本案中王某的眼睛被张某戳伤,这对两个孩子都是一场恶梦。其实,对本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没有赢输。(邓文瑶 苏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