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彰显生命价值平等理念

发布时间:2019-08-28 14:21:15


  一家之言

  人们更期待在日后的立法中能够无条件地确定公民人身损害死亡同等赔偿原则,以能使生命价值平等理念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彰显

  日前,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二十年计算。”由于当前各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差距较大,因而该规定导致死亡赔偿上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出现。其实,早就有专家学者与社会人士指出,上述司法解释是与我国宪法相关规定相悖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平等权,而公民平等自然包括生命权平等在内,而生命权平等自然就要推导出公民因人身损害死亡应当获得同等标准的赔偿。所以,“同命同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的题中之义,是维护与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必然提出的要求。

  应该承认的是,人们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是不一样的,所获得的报酬也各不相同,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为“同命不同价”现象辩护的理由。因为所有的生命都具有相同的尊严,所有的生命在本质上都是无价的,所以所有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与份量,人们生命的价值不应因其身份、地位与贫富而有所不同,当生命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消亡,生命等重与平等理念就应通过获得同等标准赔偿形式得到体现。所以,只要承认人的生命具有相同的尊严,所有的生命价值平等,法律在死亡赔偿金的赔付上就应作出同等标准的规定。

  按照公民城镇居民抑或是农村居民身份确定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实际上是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的产物。在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之下,城乡居民在诸多待遇享受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别,农村居民在诸多待遇享受上受到不公平对待,而按公民城镇与农村户籍分别确定死亡赔偿标准,实际上是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受到不公正对待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折射。而只要承认农民在各类权益保障上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理当通过立法等诸多形式在各类权益保障上还农民以普遍国民待遇,则也就势必要在包括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等事项上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落实农民的平等待遇。

  近年来,,但是这些判决均是以死亡公民在城镇定居一定年限为依据的,实际上依然没有完全摆脱户籍制度与身份差别在公民死亡赔偿金赔付上的羁绊。现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因交通事故、,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无疑是朝着不按死亡公民身份确定赔偿标准方向迈出的一大步。当然,人们更期待在日后的立法中能够无条件地确定公民人身损害死亡同等赔偿原则,以能使生命价值平等理念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