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为浩浩“心碎”负责

发布时间:2019-08-20 04:58:15


  本报2009年12月21日报道的《既然手术“很成功”,患儿怎会又“心衰”》一案,,判决省立儿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对浩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浩浩医药费等总计95411.8元。

  2009年1月14日,浩浩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入住安徽省立儿童医院。两天后,浩浩动了手术。术后,院方告知浩浩父母“手术很顺利,心脏的缺损已全部修补好,不久就可以出院”。谁知手术后两三天,浩浩便连续高烧,医院称是术后正常现象。2009年1月28日,浩浩出院,可是回到家中之后他经常低烧,呕吐乏力。

  2009年3月份和4月份,浩浩在父亲老沈的陪同下,两次到省立儿童医院复查,医院均表示浩浩术后正常。在病情加重后,浩浩随父母来到上海长海医院进行救治,发现省立儿童医院在原先的手术中存在过错,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省立儿童医院在对浩浩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可作为定案依据。儿童医院应对其诊疗过错造成浩浩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7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