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家庭暴力引发刑案 可依法轻判

发布时间:2021-05-14 16:20:15


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会”,。此外,依据《审理指南》,,,以后,在审理因家庭暴力案导致的刑事案件时,将全面考量“以暴制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将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悉,重庆此次试点乃全国第3家。

  家庭暴力投诉 去年达5791件

,今年来,家庭暴力不但没有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减少,反而呈现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到35%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同时,因家庭暴力而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部部长颜正武介绍称,目前的家庭暴力分为四种,即直接拳脚伤害、财产控制、冷暴力、性暴力。,。其中,市妇联机构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5791件,比2008年增加了一倍。

  试点《审理指南》

  “以前,妇女在家受到家庭暴力,要么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要么找妇联,但上述机构由于没有执法权,只能进行调解,并不能真正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宋令友对记者表示,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尚无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缺乏权威的执法依据和严格的评判标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存在较大局限。

  宋令友称,《审理指南》在我市的实施是反家庭暴力的一把利器。从即日起,只要涉及到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读

  离婚判决“偏向”受害人

  昨日,,请他就《审理指南》进行了重点解读。

  在《审理指南》中,最大的亮点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宋令友称,“裁定”也就是“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施暴方若仍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制裁。

  据了解,,在全国率先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截至2010年6月,该院共认定家庭暴力15起,发出“保护令”15份。目前,15件案件均已审结,无上诉情况,也没再次发生家庭暴力。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裁定”是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

  “当前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上,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离婚与否及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宋令友解读《审理指南》时表示,,要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一是在判决或调解离婚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保护,考虑受害人的意愿;二是在财产分割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照顾,在公平的原则下,要向受害人倾斜;三是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支持,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特别是曾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过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四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倾斜;五是在诉讼费收取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在《审理指南》中还明确提出,在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有关刑事案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宋令友称,一些受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处于精神紧张、恐惧焦虑状态。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在忍无可忍时,极易演化成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极端行为。然而,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以暴制暴”类案件通常具有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指向唯一等特点,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往往也能对犯罪主体予以宽容。

  因此,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给予其必要的同情和宽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要对“以暴制暴”罪犯服刑情况进行追踪和考察。如其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可依法适度增加其减刑幅度。此外,根据其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案例

  不堪暴力打死丈夫

  女子被判入狱五年

  2009年9月4日上午,家住酉阳农村的卢某与妻子石某发生争吵之后,在自家房屋左侧菜地里挖一土坑。当日晚上7时许,卢某躺入土坑内,并试图将自己埋于坑内。被告人石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卢某将石某拉入坑,声称要将其“活埋”。石某一时气极,顺手抓起挖坑的锄头朝卢某头部等多处猛击致卢某死亡。随后,石某投案自首。

,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认定死者生前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对被告长期拳脚相加,民愤较大,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三名,因此对石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

  法官评析:本案是典型的“以暴制暴”的案例。。一是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二是受害人卢某对被告人石某长期施行家庭暴力。三是案发后村民、村委会、乡政府,,因此给予减轻处罚。,由于没有标准,判决出入很大。此后根据《审理指南》,在审理类似案件考虑酌情处罚时,将有法可依。